深圳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37272号
原告:深圳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平安路60号康淮工业园1号厂房100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78549。
法定代表人:罗烈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上列原告深圳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过移动微法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承诺,支付原告承担的货款276671元及资金占用费5185.97元(以2766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8.3‰暂计至2021年3月24日,偿付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303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8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680.8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接位于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都匀镇图陈村的杉木湖中央公园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山体吊桥上部结构工程项目,与被告达成为项目承包关系,由被告作为负责人承包该项目包括材料采购在内的所有事项。2018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项目经营责任承诺书》,其中第五条关于工人工资和材料款,被告承诺项目所采购材料及设备的价款必须按时按数支付给供应商,绝不拖欠;如因以上原因给公司带来相关法律责任、经营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赔偿公司相应损失的同时再额外给与公司损失额度20%作为违约金。2018年4月26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遵义紫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采购槽钢、铁板、黑角钢等货物。由于被告欠付货款,遵义紫来贸易有限公司以原告为被告诉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20)黔0302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遵义紫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67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766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35元,法院判令由原告承担。该判决已经生效。2021年3月25日,遵义紫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原告,网络司法跨行扣划暂挂账户已从原告账户划款283802元和4596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履行给付判决的货款等义务,但被告不履行,同时遵义紫来贸易有限公司已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导致原告生产经营受到重大有影响,原告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为此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费共计18500元。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履行相应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无异议,但请求免除违约金,并且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日遵义紫来贸易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审理作出(2020)黔0302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紫来贸易有限公司差欠货款27667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差欠货款27667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8.3‰支付至款清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遵义紫来贸易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25日上述法院从原告账户扣划283802元和4596元,合计288398元。
另查明,原告提交一份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的《承诺书》,载明:此项目所需施工费用(包括材料采购费、人工费、税金等)和经营业务费用等支出均由本人承担,现因项目经营资金短缺,拖欠供应商遵义紫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造成公司被起诉……公司有权向本人追偿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差旅费、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其因本案支付律师费18500元。
再查,2021年4月22日,原告由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深圳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签署的《承诺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确认其以原告名义向案外人采购货物而拖欠货款,致使原告被案外人起诉,被告承诺原告因该诉讼所生产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因该案件向案外人支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合计288398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并承担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8.3‰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起算时间自2021年3月25日起开始计算。关于律师费18500元,因双方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出该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应付款项应该以原告实际代付的款项为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款项28839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8839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8.3‰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5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6.84元,由原告负担454.84元,被告负担2952元,原告已预交29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5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泰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胡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