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3民初111号
原告:滨州市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二路以北东港四路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宋金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贝贝,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桂花路15号1栋2层29。
法定代表人:罗烈杯,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滨州市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滨州市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州市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滨州市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会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