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30民初1297号
原告:深圳市国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雍翠豪园E栋5A,组织机构代码71522036-5。
法定代表人:鲁国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勤乐,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桂花路15号1栋2层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848785-4。
法定代表人:罗烈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水生,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国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以需要核对账目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中止审理,后因双方对工程进度款数额分歧较大,本案恢复审理。原告深圳市国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申请撤诉认为,因为与被告公司在工程量、工程款方面争议较大,无法结算清楚,所有决定放弃诉讼,同时保证今后不再向法院对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故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国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国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余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