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1130执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国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烈杯,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2016)赣1130执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621858元。现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履行义务后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1621858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建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