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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02民初5451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冠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之妻)。
被告:山东中天长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吴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尊武,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天长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长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冠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被告中天长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尊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被告***以被告中天长金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借原告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借款利息共计20000元。双方还约定,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用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原告***借期内利息20000元。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借款用于被告中天长金公司在青岛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上,为职务行为,该借款实际借款人为被告中天长金公司,其借款行为属职务行为的辩解意见,由于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未加盖中天长金公司公章,被告中天长金公司事后未追认,且被告***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分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对于借期内利息,被告***已按约定支付,对于逾期借款利息双方未约定,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月息4.65%×4计算)。
二、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中天长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彦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 璇
书 记 员 李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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