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辖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谷县闫楼镇任岩寨村0136号,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湄河路53号4号楼1单元1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2908。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2民初95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事实:2022年3月7日,山东坤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公司”)与被上诉人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与坤宇公司针对“滨州来配科技汽车产业园项目”进行合作,被上诉人优先选择坤宇公司作为上述项目的施工方,坤宇公司在签署合作意向协议时缴纳合作意向金300万元。如被上诉人与业主方无法签署《建设施工合同》,则履约保证金应7日内一次性偿还坤宇公司,并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同时该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明确约定了诉讼管辖事项。上述合作意向协议签署后,直至2022年7月21日,被上诉人仍未与合作项目业主方签署《建设施工合同》,经坤宇公司多次催促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对此,坤宇公司委托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向被上诉人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被上诉人将意向金及利息返还。但被上诉人接受律师函后没有任何回复意见且未返还意向金和利息。因坤宇公司向被上诉人缴纳的300万元意向金系向上诉人的借款,为清偿债务,2022年7月29日,坤宇公司与上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坤宇公司对被上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权益依法转让给上诉人享有,并于同日向被上诉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上诉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取得了债权人坤宇公司的合同权利,本案应依据坤宇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界定管辖法院,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合同权利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当事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关于原债权债务的履行,则案由应当由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来确定。本案系依案外人山东坤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意向金及利息,而非依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履行提出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而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债权受让自山东坤宇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债务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约定新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应依案外人山东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确定管辖。
山东坤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第十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本案原告***系依山东坤宇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提起诉讼,故本案应依山东坤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因山东坤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2民初952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新英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传宝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