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523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枢,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2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653H7G。
法定代表人:王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刚,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山,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诉讼标的额3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一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佟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