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559号
原告: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
法定代表人:尹宪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宗瑞,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鑫,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禹城市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广涛。
原告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禹城市职业教育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宏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禹城市职业教育中心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文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元根
书 记 员 万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