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之帆典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赵安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卓登家居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盈港东路XXX号XXX幢B9。
经营者:***,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南沈灶镇陈丿村二组21号。
被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卓登家居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8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卓登家居经营部、***返还原告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万元,此款两被告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4万元,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4万元,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5万元;如两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两被告需另行偿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且原告有权自两被告逾期之日起就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卓登家居经营部、***负担750元,此款两被告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届期,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卓登家居经营部、***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卓登家居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前按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调查获取的线索,均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卓登家居经营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颖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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