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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4068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凤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净湘村三叉路口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CUEKW26。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兴市东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力之帆典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东升西路211号东升大楼1幢801-803室-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1745739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凤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力之帆典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凤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浙江力之帆典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共计457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凤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