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763号
原告: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安广场1幢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17457398。
法定代表人:赵安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艺聪,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接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瑞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