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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民辖终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别程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正,经理。
上诉人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第4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自愿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