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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民初4065号
原告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水晶城商务楼D座11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正,经理。
被告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B座1901-1908户。
法定代表人别程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52元,减半收取123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 伟
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
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