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与日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6号

原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华,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北,兖州路西(水晶城)35号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LB6M8P。

法定代表人:左峰,董事长。

被告: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市北经济开发区新河路九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6CMM9Q。

法定代表人:张永正,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水晶城商务楼D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1858431A。

法定代表人:张永正,总经理。

被告:胡峰,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峰、***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培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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