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监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9委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邹尚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李连喜,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陆钢军,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兴城市。
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连喜、陆钢军及一审被告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辽12民再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秀斌
审 判 员 宿中顺
审 判 员 田 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歌
书 记 员 宋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