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监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
法定代表人:邹尚峰,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汪玉华,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黄俊武,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陆钢军,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一审第三人:高文发,男,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岗区玉皇商城。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玉华、黄俊武、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陆钢军,一审被告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高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辽12民再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秀斌
审 判 员 宿中顺
审 判 员 田 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歌
书 记 员 宋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