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异7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9委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邹尚峰。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高文发,男,1964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岗区玉皇商城。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
被执行人:陆钢军,男,1951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发与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钢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辽12民再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2)辽1202执677号】中,异议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称,请求撤销(2022)辽1202执677号执行案件的网络询价。事实与理由:贵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启用网络询价的方式用以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行为,执行程序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第七条:定向询价不能或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我公司被执行的财产为商品房,有计税基准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符合定向询价的条件,应当首先采取定向询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只有在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且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采取网络询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贵院执行程序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贵院撤销(2022)辽1202执677号执行案件的网络询价。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高文发与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钢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8)辽12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辽12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以(2020)辽1202执1603号案件立案执行。2020年11月1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市××工人街道铁岭大剧院(宏运中心裕景)2幢1-2-1、1-5-1、2-5-4、2-3-1、1-25-2、1-7-2、2-13-4、3幢1-20-1、4幢2-1-1号房屋房籍。2021年9月28日,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检民监[2021]2112000010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辽12民监7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2022年3月14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202民再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以(2022)辽1202执677号案件立案执行。2022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22)辽1202执6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铁岭市××工人街道铁岭大剧院(宏运中心裕景)3幢1-14-1号(建筑面积100.13平方米)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同意议价。后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7日、2022年5月18日通过网络司法询价平台发起委托,对案涉房产进行网络询价。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向本院出具上述房产的网络询价报告。
本院认为,《确定参考价规定》在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分别对四种确定财产参考价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该顺序的原意是为了缩短处置资产的时间,提高执行的效率,这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既相互关联先后有序,又相互独立可以直接选用。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议价不成,案涉房产没有计税基准价、且亦没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本案并不具备采用定向询价的条件。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产存在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本院在定向询价不成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并无不当,异议人请求撤销(2022)辽1202执677号执行案件的网络询价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中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春发
人民陪审员  孙盛鑫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