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02执异39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异议人(案外人):师源,男,200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理人:***(系师源母亲)。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襄安镇**行政村麻域自然村麻城01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泥汊镇皂河行政村三星自然村008,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十里墩乡虹桥社区桥湾自然村0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
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9委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443402511,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发,男,1964年06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115,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泥汊镇新兴行政村广埂自然村015号。
被执行人:***,男,1951年12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0212,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辽12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2)辽1202执1244号】中,异议人***、师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师源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师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