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经济开发区树芽屯分场。法定代表人:朱**喜。
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9委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51年12月0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申请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依据辽宁省为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0)辽1202执1673号。2022年3月14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2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20)辽12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生效执行依据为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2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但未完全履行义务。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盛京银行等有帐户(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但帐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名下房屋7处其中成交6处共计案款1324038.16元。经现场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金利息***行金相关费用合计1545262.28元。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324038.1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1184510.16元,缴纳执行费13681元、辅拍费7847元,评估费18000元,尚未执行到位剩余利息321224.12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另行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