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202民初1789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5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马辉民
人民陪审员付伟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