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85民初352号之二
原告:江海区新兴电缆营销中心,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候文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雪华,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燕,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平市天池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飞鹅塘火砖厂村十一巷****。
法定代表人:禤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禤荣华,男。
原告江海区新兴电缆营销中心与被告恩平市天池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禤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江海区新兴电缆营销中心于2018年3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海区新兴电缆营销中心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海区新兴电缆营销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超雄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岑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