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668号
申请人: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置业路5号(五金厂房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4786932D。
法定代表人:赵永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忠伟,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飞鹅塘火砖厂村十一巷八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UXW33N。
法定代表人:禤荣华。
被申请人:禤荣华,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10号一楼、二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36169116L。
负责人:许洪兵。
申请人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禤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禤荣华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禤荣华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