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财保2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申请人: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V9-1号(厂房二)一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UXW33N。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限额为50000元),并提供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卡号:××××)中的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卡号:××××)中的存款,冻结限额为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省天池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轻型厢式货车,查封、扣押限额为50000元,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平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锦霞
书 记 员 冯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