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振华建筑有限公司、无棣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62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振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平。
被执行人:无棣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
本院在执行(2015)棣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滨州振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棣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448940.18元,执行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6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