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举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举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海丰街道时代华庭西沿街21-17。
法定代表人:张茂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海丰十六路科技研发中心10层1050-1056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八路中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学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无棣举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民初97号判决。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履行判决第三项内容,将项目通道入口的集装箱搬离涉案现场。
2022年8月11日,我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付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交付材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材料交付未能完成。2022年9月23日,我院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交付施工材料,无棣举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亦国、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贾磊到场。双方确认判决第一项内容“即交付无棣海丰·慧景园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手续、工程签证单等材料原件”无误,申请执行人无棣举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20项材料予以接受。对于判决第二项“交付在建工程基础基础验收报告等质量验收资料、混凝土等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施工材料”,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材料明显缺少,但无法提供缺少材料清单。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剩余部分材料交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民初97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发荣
审 判 员 刘超元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冰
书 记 员 陆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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