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财保2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海丰街道棣新四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丰街道棣新七路。
法定代表人:王德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土地及房产,保全价值45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同等价值人民币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院前街以北、棣新六路东侧无棣县××小区的楼房12栋(房号为:A-01、A-04、A-05、A-08、A-09、A-13、A-14、A-18、A-19、A-20、A-23、A-24),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保全价值为450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