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鲁北通力国际商贸城北沿街。
法定代表人:王立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2019)鲁1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2021年7月15日,本院以(2021)鲁16执保33号执行裁定查封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享有的债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910万元及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3897339元等,均未得到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