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340号
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
镜湖四路以西,海丰十四路以北丰泽大厦七楼东首。
被申请人:滨州佳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北海经济开发区顺河路。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佳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15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