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棣意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海丰十六路科技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立增,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棣意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五路公安局老院武警中队。
法定代表人:田振见,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意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854854.00元及利息,已执行4566750.00元,未执行4288104.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多次查封,无剩余价值;向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部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线索且已告知申请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62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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