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镜湖西路以西、海丰十四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立曾,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301329.8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名下多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