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恢46号
申请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1670700949。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鲁北通力国际商贸城北沿街。
法定代表人王立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6民初39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相应款项并未得到执行。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