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力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普力司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3307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东区111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被告:北京普力司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319B。
法定代表人:康晓东。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力司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蓝仙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