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力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普力司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青010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力司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本院执行的北京普力司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自动履行,履行金额1189898.5元,申请人已认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审判员  李向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龙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