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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申请北京普力司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职业警官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青01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京普力司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职业警官学院:
本院执行的***申请北京普力司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职业警官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青海职业警官学院自动履行,履行金额459598.53元,申请人已认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审判员 李向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龙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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