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结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容大地下空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结建民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5727号
原告:青岛容大地下空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乐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泽军,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琼,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结建民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新,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容大地下空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公司)与被告上海结建民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容大公司诉称,2015年11月,容大公司与结建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容大公司作为“淄博宏城国际广场”项目设计总承包方承担设计任务,委托结建公司作为人防设计合作单位,由结建公司与业主签订人防设计合同,容大公司负责人防设计合同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前期咨询、设计合同的签订、回款等工作。容大公司所应得设计咨询劳务费为307,820元,结建公司应并在业主支付每笔人防设计合同款后每月二十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比例支付给容大公司。容大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该工程亦已完工,结建公司仅支付部分设计劳务费,故提起诉讼。
被告结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建公司登记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28弄,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唯一的管辖法院。
经本院初步审查,结建公司原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北部(**)**,2020年8月27日,结建公,结建公司住所地变更登记为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楼**501-1iv>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项目合作协议》对产生纠纷的管辖法院未作任何约定,由该合同引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显然选择由被告,显然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对双方的地址未作披露,而本院立案时,结建公司的住所,结建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楼**501-1围。据此,结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结建民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国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