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结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28弄1号楼5楼5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年丰路399弄34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结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由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9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3月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解除函等提交本院,故本院解除被申请人***由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