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催6号
申请人:温州市工业设计院,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垟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470515885D。
法定代表人:吴家强,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莉,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温州市工业设计院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45、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3月23日、付款期限壹个月、申请人温州市工业设计院、收款人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出票行温州银行富隆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温州市工业设计院已于2020年6月19日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工业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胡佳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