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江西德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9执保12号

申请人: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三里大道鄱阳湖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727767800M。

法定代表人:吴栋,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德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邹家河C块C1-C5幢不分单元9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43236461G。

法定代表人:谭创,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朱蓓蓓,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德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杨晓云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九江市浔阳区甘棠南路23号锦城银座1幢2单元1106的九房权证浔字第××号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德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朱蓓蓓、***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577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菊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