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房园艺有限公司

卫民与上海上房园艺有限公司、上海梦花源农家乐休闲观光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3456号
原告:卫民,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上房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荣,总经理。
被告:上海梦花源农家乐休闲观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荣,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能,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卫民与被告上海上房园艺有限公司、上海梦花源农家乐休闲观光专业合作社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卫民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卫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