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快活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快活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闽0602民初5147号
原告福建快活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快活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已生效。被告辩称原告未交付EDR软件产品,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软件授权许可证用于证明原告已依约交付EDR软件产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交付部分货物后没有进行安装调试已经构成违约,因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只约定原告需保证此次采购设备达到项目等级保护三级2.0标准建设的验收条件,但并未约定原告有进行安装调试的义务,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须在合同签订后60个自然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21年2月7日,被告(甲方即***)与原告(乙方即供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摘要):甲方向乙方购买深信服系列产品(含××、××、××××、××),产品总价为29万元,其中EDR为深信服终端检测响应平台软件V3.0、深信服端点安全软件V3.0;交货地点为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货物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当及时收货,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签收货单后即视为货物已交付;本合签订后,甲方须在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乙方需在2021年2月7日(含当日)前下单定货。乙方需保证此次采购设备达到项目等级保护三级2.0标准建设的验收条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未付货款的50%违约金;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照被告指定的交货地点向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交付货物即深信服系列产品(含××、××、××××)。三、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软件授权许可证,载明:订单授权编号:×××38;授权用户: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产品系列号:××××××1;授权产品:深信服终端检测响应平台软件;软件名称:深信服终端检测响应平台软件(产品控制中心)、深信服端点安全软件(智防客户端模块授权);软件升级:开始日期2021年2月24日,结束日期2024年3月26日;EDR官方网站及二维码;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1年2月24日。四、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委托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函告被告务必于2021年5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29万元。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五、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相当于人民币290000元的财产。
被告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快活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保全费1970元,均由被告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阙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