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

某某照明(天津)有限公司与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照明(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八街。
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延吉市朝阳街。
申请执行人**照明(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津仲裁字第199号仲裁裁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执定管辖。2017年5月3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管辖。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对(2006)延一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延一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大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灿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