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

某某照明(天津)有限公司与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24执他2号
申请执行人:**照明(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cellusM.A.Verhoeven
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照明(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16)吉2401执827号,现延吉市人民法院以存在不便执行事由为由,请求另行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199号仲裁裁决由图们市人民法院执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图们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