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100771号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2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汉光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江南大道28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晖时代公司)与被告江西汉光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晖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汉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晖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汉光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500元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00元,合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过授权取得卢某某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汉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域名为foree.com.cn的江教传媒网上使用了上述摄影作品中的“仲巴五彩沙漠”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汉光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3月15日,卢某某(授权人)与亚晖时代公司(被授权人)签署《摄影作品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卢某某将其拍摄的在网址为http://luhailin.poco.cn的摄影空间发表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亚晖时代公司,包括代理销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等权利,授权期限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2017年11月21日,登录域名为poco.cn的摄影平台,通过卢某某账号进入卢某某个人摄影空间,在“作品”栏目项下搜索“仲巴五彩沙漠”,可以找到涉案摄影作品,作品信息显示了发表时间、拍摄地等信息。该空间首页栏目项左侧载明了卢某某的个人签名、空间地址http://luhailin.poco.cn、头衔、职业等相关信息,该账户经过加V认证。在该空间还登载了其他在不同地点的拍摄的风光摄影作品。
域名为foree.com.cn的江教传媒网系汉光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2016年8月12日,上述网站登载的题为《彩色沙漠是怎样形成的》的文章中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配图使用,使用网页对应网址为http://xy.forsee.com.cn/QiQuDaZiRan/44289.html。2017年11月21日,亚晖时代公司对上述网页搜索及浏览过程进行了时间戳证据保全。
诉讼中,亚晖时代公司提交了金额为1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本案主张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网页打印件、时间戳证书及光盘、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卢某某在其个人摄影空间中发表涉案摄影作品,可以认定是对其摄影作品的一种署名方式,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认定卢林海是涉案摄影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亚晖时代公司经授权,获得对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案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汉光公司未经亚晖时代公司许可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亚晖时代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亚晖时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汉光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汉光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亚晖时代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的合理开支,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酌情支持。
汉光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汉光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二、被告江西汉光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西汉光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崔树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