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0281民初261号
原告:讷河市金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讷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吉林省宇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讷河市金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宇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讷河市金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讷河市金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讷河市金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4.77元,减半收取4552.39元,由讷河市金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