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

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6900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薛振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思、海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4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丽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