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

银川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与宁夏银立塔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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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6民初1600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薛振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枫,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
被告:张志宁,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永宁县。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商贸有限公司、***、张志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