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5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廖焕仪。
被执行人:达州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9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至2018年10月9日,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9645.24元,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分期支付上述货款。二、本案受理费3452.83元,减半收取为1726.42元,财产保全费1308.2元,合共3034.6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23元,本院已扣划7.23元,该款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不能受偿;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川S×××××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查封该汽车档案(2021年5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的,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查封财产将自动解封,解封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现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川区曹家梁街XXX号房产(产权证号20××44),本案轮候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该房产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再查明,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南外镇开发区4-3地块物资大厦XXXXX号(产权证号A0××48),本院依法查封,并启动评估程序,现因处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停对上述房产的处置,故本院待疫情解除后,恢复对上述房产的处置程序。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79823.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 伟
执行员 麦 栋
执行员 董鹤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