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伟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6民初1906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大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培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仪,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芜湖现代产业园区“中华绿色产业园区”内(汤王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颜伟。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程蕾进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6840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日利率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电器、照明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被告自2015年5月16日起陆续向原告购货。2016年8月10日,经双方通过传真对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截止至2016年8月10日共欠原告货款296840元,并保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逾期不归还每拖延一日则按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依然不履行义务。
被告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起诉所述事实,有本院采信的对账单、欠款凭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9684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清偿该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原则,本院予以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8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684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54.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4.71元,被告***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负担493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