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安徽伟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民初19067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大晚大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培祥。
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芜湖现代产业园区“中华绿色产业园区”内(汤王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颜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027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27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33.8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