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5730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大晚大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培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闽,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桥西区晨徽照明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润德五金城C东区一层1-12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申请人:石强胜,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桥西区晨徽照明电器经营部、***、石强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8691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为:(2017)富佛诉保第00173号,担保金额为386912.86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桥西区晨徽照明电器经营部、***、石强胜在银行的存款38691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54.5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叶 婷